政策文件
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事项
发表时间:2008-06-04 阅读次数:

1、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必须转出。为防止组织关系漏转,请各位毕业生党员按规定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。  

2、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,其组织关系原则上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(无党组织的单位转往其上级主管部门)。毕业生党员应事先与用人单位沟通,落实好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。宁波大市范围内接转的一般开到三级节点的党组织(乡镇一级),宁波大市范围以外接转的一般开到县级党组织。请各党员认真核对,以免重新开(请参考附件:宁波大市三级节点名录(仅供参考).xls)。  

3、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、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党员,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(市)级以上的党组织。  

4、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、且能够按时返回学校参加党组织生活、并能定期缴纳党费的,可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、党支部同意、党总支批准、报组织部备案后,方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所在党支部(见附件2)。原则上保留到当年的   12月   15日   前。这些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由各党总支负责落实,党员需定期向党总支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情况。在此期间,如具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条件,党员本人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  

5、参加考研或办理出国手续的毕业生党员,其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要及时转出。凡是将档案和户口转到各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,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相应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,也可以在征得学生父母单位的党组织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、乡镇党组织同意后,将党组织关系转入。  

6、党员必须自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,及时办理转移手续。如无正当理由,逾期不办理转接手续的,介绍信自行作废。对于无正当理由,6个月不转党员组织关系、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应按党章规定,作自行脱党处理。  

7、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、写错或单位改派的毕业生党员,请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,组织部将根据具体情况,酌情给予办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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